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條的規定,對未随身攜帶駕駛證的處理如下:無論駕駛人行駛中違法與否,均不允許駕駛人再駕駛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駕駛人提供駕駛證。
根據駕駛人提供駕駛證的情況分别進行處理:1、駕駛人提供了駕駛證,如行駛時無其他違法,給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及時退還機動車;2、駕駛人提供了駕駛證,如行駛時有違法,根據其違法的情況和未随身攜帶駕駛證一并予以處罰,及時退還機動車;3、駕駛人未能提供駕駛證,按無證駕駛處罰。而對于無證駕駛的處罰:對于“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規定: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處15日以下拘留。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