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六種情況不認定為肇事逃逸: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争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并留下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後,一方反悔并報案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标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後駕車駛離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将傷者送醫院後,确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并在商定時間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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