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産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企業破産是指企業在生産經營過程中由于經營管理不善,當負債達到或超過所占有的全部資産,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不抵債的企業行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6條,因公司設立、确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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