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出票人與受票人或者是收款人之間沒有發生任何商品、勞務交易或債權債務關系而簽發的彙票。
這種彙票的簽發,違反了票據法的基本原則。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的取得,除因稅收、繼承、贈與而取得的情形外,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對方當事人以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這一規定是公平原則的體現,是票據法确立的一項重要原則,當事人必須遵守。
票據法規定,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彙票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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