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鑒定程序如下:
1、提出要求鑒定的申請。技術鑒定分為申請鑒定和委托鑒定兩種,當事人提出申請鑒定,單位委托鑒定。申請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并提供相關的資料。
2、繳納鑒定費。凡要求進行鑒定的申請人或委托人,必須在突出申請的同時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收費标準繳納鑒定費。技術鑒定機構在收取鑒定費後,必須向申請人或委托人出具正式發票。申請重新鑒定時,必須再繳納鑒定費。
3、受理立案。當接收申請人或委托人提出的書面申請和繳納的鑒定費後,即已受理立案,并應在受理當天起按有關規定進行鑒定的準備工作。
4、作出鑒定結論。鑒定人作出鑒定結論。
5、書面通知鑒定結論。鑒定結論一經形成,在規定時限内盡快以規範的公文形式發給申請人或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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