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介入的。
2、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律師就可以開始介入。在偵查期間,隻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随時委托辯護人。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隻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随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有用,刑事案件請律師是有用的。
刑事案件律師在其中起到的作用相對來說挺大的。
在被偵查階段,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緩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緒,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還可以根據案情幫助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在審判階段,律師可以充分的進行法庭辯論。
以求讓當事人獲得公正的審判、甚至讓當事人獲得罪輕或者無罪的判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
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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