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識産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專利權、商标權或著作權的權利人超過2年起訴的,如果該知識産權仍在保護期内,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發布的《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23條、2002年發布的《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8條、2002年發布的《關于審理商标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專利權人、著作權人、商标權人超過2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專利權、著作權、商标權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隻是損害賠償數額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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