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道公用面積合理使用方式是:
1、根據《物權法》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内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内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2、《物權法》第八十四條,不動産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确處理相鄰關系。第八十五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産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産權利人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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