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交通警察在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交付當事人:
(1)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交通警察因現場變動,無法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3)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4)當事人拒絕在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條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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