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精神病的鑒定首先是從臨床精神病學的基礎出發,全面檢查分析,确定有無精神病,同時從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時的精神狀态及嚴重程度和它與犯罪的因果關系兩方面考慮,具體判斷标準如下:
1、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一個人雖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還是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
2、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即雖可能有辨認能力但喪失了控制能力,其行為已無法受到主觀意識的支配和控制。
3、必須是在發生危害行為的當時處于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狀态。
4、在精神疾病的間歇期或是疾病緩和期出現危害行為的,因其精神活動已恢複正常,即不能評定為無責任能力。
5、行為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犯罪的,經過鑒定确認的,不需要負刑事責任,如果沒有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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