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雙方對财産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争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2.夫妻分居後,分别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财産,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财産,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财産多的一方應當補足。
3.妻共同财産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為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
4.離婚時一方有隐藏、轉移夫妻共同财産行為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誤将個人财産作為夫妻共同财産隐藏、轉移的,不影響夫妻共同财産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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