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崗降薪屬于勞動合同内容的變更,必須遵循協商一緻的原則,用人單位若強行調崗降薪則是非法的。如果的确屬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就調崗降薪達成一緻的,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員工因有過錯而被調職、調崗時,如員工承認過錯并接受調職、調崗,隻要用人單位降薪在合同範圍(至少應當達到相應崗位的平均水平),就應當認為是合理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内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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