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有期限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3月1日發布的一則司法解釋中,明确了最長期限。“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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