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受害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後的報警記錄。
2、受害方就醫時醫院開具的病曆記錄或檢查照片。
3、相關鑒定機構對受害人所作出的傷害鑒定結果。
4、施暴一方的書面保證或有關錄音
5、鄰居朋友的證言。
【法律依據】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條 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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