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又叫即時取得制度。即時取得,顧名思義就是在交易中須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如果約定一方在交了錢之後标的物(給付行為所指向的對象,即用來交易的物)的所有權過一段期限後發生轉移,則在此情況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須滿足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1、标的物必須是動産;
2、交易必須是有償(贈與,繼承均為無償);
3、須有所有權人脫離所有物的意思,即無權處分人須獲得他人财産并處分之,在此前提下才有可能發生善意取得;
4、受讓人須為善意,具體表現為交易中以合理的價款購得該标的物。若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或者買受該标的的,均不适用善意取得。
符合以上構成要件的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構成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可據此對抗原權利人。原權利人可向無權處分人要求返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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