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夫妻共同财産,夫妻對房産有共同的處置權。一方私自賣房合同無效,但如果已經與第三人善意購買,并辦理登記手續,則無權追回該房屋。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産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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