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對探視方式的約定,可以暫時帶走。
2、可以帶出去玩,但一定要送回去的。
3、《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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