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沒有合同的經濟糾紛,但有其它證來據(例如人證、物證等)證明事實存在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人民法院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自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财産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适用本法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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