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新修改的憲法特征具有根本性,權威性,原則性,綱領性,以及相對穩定性。根據《憲法》第三十二條,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為“在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修改為“健全社會主義法治”。
第三十四條,憲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确立,并将繼續加強。”修改為:“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确立,并将繼續加強。”
第三十六條,憲法第一條第二款“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後增寫一句,内容為:“中國共産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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