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的财産進行沒收後,被執行的财産需要變價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拍賣、變賣等的方式處理房屋。《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沒收财産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财産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财産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财産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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