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遭受套路貸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不受理的,大學生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内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六條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内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内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内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以内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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