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監事承擔的責任是:
1、檢查公司财務。檢查公司财務,主要是審核、查閱公司的财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财務會計資料;
2、監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及提出罷免建議;
3、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糾正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4、提議召開及召集、主持臨時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二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内辭職導緻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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