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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不合格口罩處罰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13 04:50:13

市場監管不合格口罩處罰?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2月10日訊 (通訊員 謝芬)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長沙市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持續加大監管力度,切實保障防控用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安全和價格穩定,對各類投訴舉報和輿情迅速反應、快速處置,嚴查各類涉及防控疫情相關商品囤積居奇、哄擡物價、銷售假冒僞劣商品等違法行為現将近期查處的5起違法案例進行公開曝光 ,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市場監管不合格口罩處罰?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市場監管不合格口罩處罰(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曝光一批)1

市場監管不合格口罩處罰

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2月10日訊 (通訊員 謝芬)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長沙市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持續加大監管力度,切實保障防控用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安全和價格穩定,對各類投訴舉報和輿情迅速反應、快速處置,嚴查各類涉及防控疫情相關商品囤積居奇、哄擡物價、銷售假冒僞劣商品等違法行為。現将近期查處的5起違法案例進行公開曝光。

案例一

案情介紹

2020年1月28日,根據投訴舉報,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位于木蓮東路413号的湖南泰陽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木蓮東路分公司依法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明,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銷售口罩的貨架上沒有口罩,隻發現标有“護咽喉肺”醫用防護口罩和“抗菌防霾”口罩的标識,并未發現有價格公示,在其他貨架上的醫藥産品均有明碼标價。當事人稱其于2020年1月24日之前銷售的一次性口罩已銷售完,票據和記錄均已找不到,其利潤有200元。

同時發現,2020年1月26日由其總公司湖南泰陽醫藥發展有限公司發送過來600個口罩,其發貨單上标明單價8元一個,零售價15.8元一個,并提供了進貨票據,還沒有擺放在貨架上,也未标明銷售價格,2020年1月26日所進的口罩當事人未銷售。

查處情況

上述藥店涉嫌構成銷售未明碼标價的違法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及《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長沙市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立案調查,拟依法沒收違法所得200元,并處罰款800元,共計1000元。

案例二

案情介紹

2020年1月31日,長沙市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群衆投訴,在長沙市雨花區高橋現代商貿城4棟B座二單元804查獲一批口罩,貨值金額達70000餘元。該産品外包裝無中文标簽,正面标示為“FACE MASK”(經相關專業人員翻譯為“面罩”),側面标示為“FACE MASK SURGICAL DISPOSABLE 50pcs ”(翻譯為“面罩 一次性外科手術 50片”),無型号、規格、生産批号、生産企業名稱對相關信息。産品為白色一次性類似醫用口罩。

經查實,當事人何某于2020年1月26日通過微信轉賬22500元,以1.5元/個的價格購進15000個口罩,以2元/個的價格全部銷售出去。後于2020年1月30日,以2.3元/個再次購進25400個,以2.5元/個銷售。截至查獲當日,共發貨16000個,還有9000多個尚未發出去。

查處情況

長沙市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涉嫌違法産品予以扣押,并對當事人予以立案。目前,案情正處于調查中。

案例三

案情介紹

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27日至29日陸續接消費者投訴舉報,稱長沙市雨花區新塘垅六谷大藥房銷售的口罩存在亂漲價且産品沒有标明計價單位、價格,沒有明碼标價。2020年1月30日,執法人員到被舉報地進行了調查、取證,當日立案調查并制作了詢問筆錄,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經查明,當事人于2020年1月25日從高橋醫藥流通園内購進并銷售一次性口罩80隻(進價3.2元/隻,銷價3.5元/隻)、N95口罩50隻(進價28元/隻,銷價34元/隻),兩款口罩共獲利324元,違法經營額1980元,且銷售時沒有明碼标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于1月27日至29日被群衆舉報。

查處情況

當事人銷售無明碼标價“口罩”商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标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産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标準等有關情況。”的規定,屬于銷售無明碼标價商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以34元每隻的價格銷售N95口罩,購銷差價額超過15%,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擡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的規定,屬于哄擡價格的違法行為。

對當事人銷售無明碼标價“口罩”商品的行為,根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标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們建議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

沒收違法所得324元,處罰款5000元,兩項共計5324元,上繳國庫。

案例四

案情介紹

2020年1月30日,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稱長沙市雨花區福芝堂藥號銷售的口罩存在亂漲價且産品沒有标明計價單位、價格,沒有明碼标價。同日,長沙市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被舉報地進行了調查、取證,當日立案調查并制作了詢問筆錄。經查明,當事人于2020年1月28日從外地購進并銷售口罩2900隻,庫存1000隻,銷售92隻,(進價13.7元/隻,銷價20元/隻),共獲利579.6元,違法經營額1840元,且銷售時沒有明碼标價。

查處情況

該藥店的涉嫌構成銷售無明碼标價“口罩”及哄擡價格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并拟處罰如下:沒收違法所得579.6元,處罰款5000元,兩項共計5579.6元,上繳國庫。

案例五

案情介紹

2020年1月31日,長沙市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長沙雨花區星智崇大藥房進行檢查,發現有3M9041型、安琪爾1008型口罩、冠桦牌口罩、紗布口罩、99夾具防塵口罩産品均未标示價格。

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1月22日從湖南南方醫藥有限公司購進3M9041型口罩50個,購進單價15元/隻,截止到案發共銷售35隻,其中34隻銷售單價18元/隻,另外一隻以20元/隻的單價銷售出去,銷售收入632元,利潤107元;2020年1月30日從好又多生活超市購進安琪爾1008型口罩80包,購進單價為20元/包,銷售單價為30元/包,截止到案發共銷售29包,銷售收入870元,利潤290元;2020年1月28日從高橋醫療器械城軒生保健公司購進冠桦牌口罩20包,購進單價100元/包,銷售單價120元/包,截止到案發共銷售7包,銷售收入840元,利潤140元;2020年1月28日從尚方保健品購進紗布口罩80包,截止到案發尚未銷售;2020年1月30日從高橋保健食品城5棟1-2号怡源保健品購進99夾具防塵口罩20包(10個/包),購進單價8元/個,銷售單價18元/個,截止到案發共銷售10個,銷售收入180元,利潤100元。

查處情況

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637元;2.罰款5000元,以上兩項罰沒款合計 5637元,上繳國庫。

[責編:尹舒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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