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書和判決書的區别如下:
1、解決問題不一樣: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事項。
2、發生時間不一樣:裁定發生于訴訟的各個階段,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
3、表現方式不一樣:裁定可采用書面形式,也可采用口頭形式;判決隻能采用書面形式。
4、權利不一樣:民事裁定書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準上訴;一審判決可以上訴。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内容包括:(一)案由、訴訟請求、争議的事實和理由;(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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