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質用途不同:人防車位的使用權限由城市的人防辦公室授權給建築物的建設機構,而建設機構可以将人防車位的使用權轉讓給個人和機構。人防車位,不得出售。通常适用于一些人防工程,是指為了保障戰亂時期人員的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位于地下的防護建築,為國家強制要求配套的建築,開發商或者物業都沒有出售的權利。
2、使用年限不同:人防車位由于沒有産權的買賣僅是一種租賃行為,也就是說租賃車位,《合同法》中租賃期限最多20年,而非人防車位的使用年限與房産期限70年一緻。
3、車位建築結構不同:普通産權車位常建設在地面或者樓層,而人防車位位于非人防車位更下的樓層。人防車位會設立厚重的防護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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