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寫信給在看守所的兒子與平時寫信不同的是不能涉及案情,警察要檢查,不符合規定就要扣下或轉交有關部門。
2、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羁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第三十條 人犯近親屬給人犯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第三十一條 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托,對人犯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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