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傷首先應當申請工傷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應在三十日内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可以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其次應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傷情穩定後,可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
在完成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程序後,可确定具體的賠償标準。此時,工傷職工可與用人單位協商工傷賠償事宜;若協商不成,可向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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