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2、《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3、人身自由賠償金:國家賠償法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凡是刑拘對公民的人身自由有非法限制的,每天的賠償金應該按照國家規定的上半年國家員工的平均工資折算。
4、精神撫慰金:國家賠償法規定精神撫慰金的具體數額,不應該超過規定的生命健康賠償金和人身自由賠償金總和的35%,最低不能低于1000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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