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文獻的斷代
了解資料的成書和抄刻時代,才能确知資料的史料價值或校勘價值。敦煌寫本大都殘缺不全,有帝王紀年可确定具體年代者不多;少數寫本标有幹支或地支紀年,則需進一步考訂才能推斷其具體年代。所以為寫本斷代是敦煌文獻整理研究的先行工作之一。姜亮夫把敦煌寫本的“定時”作為進入正式研究的前提,“能确切定時,則一切準備工作,可謂基本成熟了”。
敦煌文獻斷代的方法,蘇遠鳴指出可以通過“對文獻本身的分析”的“内部考證”和“卷面表象和古文字”分析的“外部考證”來進行。林聰明則提出根據題記、避諱字、武周新字、書法、内容、同卷其他資料、同一人所抄其他敦煌文書、敦煌以外文書、紙質考探等九種方法。綜合二家所論,我們對敦煌寫本的斷代提出以下程式。
第一節 據内容斷代
敦煌文獻中可用作斷代的内容包括紀年、題記、名物、曆史事件等。下面分别舉例加以讨論:
一、紀年
部分敦煌文獻标有創作或抄寫時間,如果所标是帝王年号,那自然很容易确定其具體年代。但不少敦煌寫本僅标注幹支紀年,确定具體年份還得輔以其他一些佐證材料。如P.3721号有“己卯年十一月廿六日冬至
(月?)
(料?)官員”(首題)名單一份,其中“己卯年”的具體年份《索引》、《唐錄》皆無說。考本件人名張祐慶、令狐富盈又見P.3379号《後周顯德五年(958)二月社錄事都頭陰保山等團保牒》,陳守定又見S.5696号《宋淳化三年(992)八月内親從都頭陳守定為亡父七七追薦設供請賓頭盧頗羅堕和尚疏》、P.3152号《宋淳化三年(992)八月陳守定請陳僧正等為故都押衙七七追念設供疏》,陰存禮又見S.5855号《宋雍熙三年(986)六月節度都頭陰存禮疏》,張保盈又見P.5032号《後周戊午年(958)六月十八日某社溫押牙阿嫂身故轉帖》,翟文進又是S.1473号《宋太平興國七年(982)壬午歲具注曆日》的作者,據此,本件中的“己卯年”當為公元979年。
在吐蕃管轄沙州時期(約786-848),吐蕃禁用唐朝年号,而改用地支(或幹支)紀年,所以如果某一敦煌寫本用地支紀年,我們就可初步假定為吐蕃時期的寫本。但寫本情況千差萬别,切不能據以一刀切,而且由于整個吐蕃時期可以有幾個相同的地支年号,所以确定具體的年份也需要輔以其他佐證材料。如S.5820 S.5826号為“尼僧明相賣牛契”,立契日期為“未年潤十月十五日”,吐蕃管轄時期的“未年”有公元791、803、815、827、839年共五年,但隻有公元803年的未年農曆閏十月,據此,我們就可以推定上述“未年”為公元803年。
二、題記
一件完整的寫本末尾往往寫有題記,交代寫本抄寫、流傳的相關情況,其中通常包含有抄寫日期的信息,是敦煌寫本斷代最直接有效的根據。如P.3906号《字寶》,末署“天福柒年壬寅歲肆月貳拾日伎術院學郎知慈惠鄉書手呂均書”,“天福”為後晉高祖年号,“天福柒年”即公元942年,應即該卷的抄寫時間。
據題記斷代應注意題記日期與抄寫日期存在不一緻性。應該承認,大多數敦煌寫本的題記确系抄者所為,題記日期與抄寫日期是同一的。但也有少數題記是抄手照抄前人題記,題記日期與抄寫日期是不一緻的。如S.4268、6033号《金光明最勝王經》第一卷、S.3712、3870号《金光明最勝王經》第八卷末皆有“長安三年歲次癸卯十月己未朔四日壬戌”三藏法師義浄奉制于長安西明寺譯經題記,題記字體與經文一緻。“長安”為唐武後年号,長安三年即公元703年,這一年既是《金光明最勝王經》譯經的年份,也有可能是上揭經本抄寫的日期。但另一種可能性是義浄所譯《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一、卷八之末原本有譯經題記,上述寫卷的題記不過是傳抄者照抄罷了,“長安三年”并非這幾個經本的實際抄寫年代。從S.4268、6033号第一卷經文末、S.3712、3870号第八卷經文末皆有同一譯經題記、且寫卷字體稚拙的情況來看,當以後一種可能性為大。再考P.2274号《金光明最勝王經》第七卷經文末有“大中八年五月十五日奉為先亡敬寫,弟子比丘尼德照記”題記,“大中”為唐宣宗年号,大中八年即公元854年。又S.1177号《金光明最勝王經》第一卷經文末有“大唐光化三年庚申歲六月九日”太夫人張氏為亡男抄寫《金光明最勝王經》一部題記,“光化”為晚唐昭宗年号,“光化三年”相當于公元900年。這兩個寫經題記中的“大中八年”、“光化三年”則确是該卷經文的抄寫年份,可供比勘。
另外還存在後人僞造題記的情況,我們将在第十九章《敦煌文獻的辨僞》第一節加以讨論,茲不詳述。
三、名物
敦煌寫本中提及的名物(包括人名、地名、寺名、官名、物名等)往往帶有時代色彩,也是寫本斷代的重要依據。前揭P.3721号确定“己卯年”為公元979年,其實就是通過寫本中提及的人名的比勘。又如:
S.4443号背有“乾元寺宋苟兒諸雜難字一本”,所抄多為姓氏、官名、職銜、人名之屬。其中的翟使君又見于S.4700号《宋甲午年(994)五月十五日陰家婢子小娘子榮親客》、S.5039号《宋丁醜年至戊寅年(977-978)報恩寺諸色斛鬥破曆》、P.3721号《宋己卯年(979)十一月廿六日冬至目
(日料?)官員》;陰馬步又見于S.286号《十世紀末沙州報恩寺諸色斛鬥算會牒殘卷》;鄧都頭又見于P.2916号《宋癸巳年(993)十一月十二日張馬步女師遷化納贈曆》;長千、鄧都頭又見于P.4975号《辛未年(971)三月八日沈家納贈曆》。上述文書多寫于十世紀後期,則本篇大約亦應為同一時期的寫本。
P.2680号背有“丙申年四月十七日暮容使軍請當寺開《大般若》付經曆”(原卷首題),其中的“丙申年”方廣锠“疑為唐僖宗乾符二年(876)”,因而推定本篇為“九世紀寫本”。今考首題“暮容使軍”當作“慕容使君”,即慕容歸盈,“使君”是對刺史等州郡長官的尊稱。慕容歸盈于曹仁貴重建歸義軍後出任瓜州刺史(約在公元914至919年間),至後晉天福五年(940)卸任,據此,本篇的“丙申年”當為後唐清泰三年(公元936年),正系慕容歸盈于瓜州刺史任内。又底卷本篇前一紙為“丙申年四月廿六日錄事馬市令帖”,其中的“丙申年”《敦煌社邑文書輯校》考定為“清泰三年(936)”,與本篇年份亦正吻合。又本篇中的吳僧政、宋法律、願真、保達、法深、保勝、浄勝、願勝亦見于P.2040号背 P.2032号背《浄土寺己亥年(939)諸色入破曆算會稿》,吳僧政、宋法律、善惠、保達、願達、法深、廣進亦見于P.3234号背+P.2032号背+P.2040号背《浄土寺癸卯年(943)正月一日已後直歲廣進手下諸色入破曆算會稿》,善惠、浄戒、願真、保達、願達、法深亦見于P.2049号背《後唐同光三年(925)正月沙州浄土寺直歲保護手下諸色入破曆算會牒》,年份均相接近,可證本篇的“丙申年”确應為公元936年。
職官名稱和法令制度曆代多有興替,敦煌吐魯番地方割據政權更叠頻繁,職官制度方面更是“與時俱進”,紛呈異彩。如吐蕃統治敦煌時期,實行部落制,出現了瓜州節度、節使、部落使、佥牟使、蕃教授、寺卿、監軍、都督、将頭等官職以及悉董薩、阿骨薩等部落名稱;在經濟上實行“突田”、“突稅”制;在量制上,以“馱”為單位;在佛寺中推行“寺戶”制,等等。到了歸義軍政權時期,恢複唐朝舊制,面貌為之一變,如對節度使的稱呼有尚書、仆射、司空、司徒、太保、大夫、将軍、令公、常侍等;設置營田司、宴設司、内宅司、内庫司、柴場司等,下轄職官有營田使、都渠泊使、知軍資庫官、宴設使、知内宅務、知内庫官、知柴場司等;軍職有押牙、都押牙、衙前兵馬使、都頭、十将等;賦稅制方面有地子、地稅、官布、柴草、役夫,等等。這些各具特色的職官制度自然是判定寫本時代的重要參考。如下面的例子:
Дх.1131+Дх.1139B+Дх.1149号背《雜集時用要字》,分類抄錄詞語,其中首列敦煌十一鄉之名:敦煌鄉、莫高鄉、神沙鄉、龍勒鄉、洪潤鄉、□(平)康鄉、洪池鄉、玉關鄉、效谷鄉、赤心鄉、慈惠鄉。據研究,包括“赤心鄉”在内的敦煌縣十一鄉的建制是唐大中二年(848)歸義軍創建以後設置的,一直到10世紀30年代曹氏歸義軍政權改通頰部落為鄉,才變十一鄉為十二鄉;公元944年曹元忠執政後,裁撤通頰、玉關二鄉,又形成十鄉建制。據此推斷,底卷應該是九世紀後期至十世紀初期敦煌歸義軍時期的寫本。
四、曆史事件
曆史事件是特定時間發生的,如果敦煌文獻涉及相關的曆史事件,則其撰作及抄寫時代必在這一事件之後。例如:
P.3644号《詞句摘抄》(拟題),屬雜抄性質,包括詩、吊唁文、詞、成句等。其中有“今當聖人詩”一首:“禁煙節睱(暇)賞幽閑,迎奉傾心樂貴顔。鷃(燕)語雕梁聲猗狔,鹦吟渌(綠)樹韻開關。為安家國千場戰,思憶慈親兩鬓斑。孝道未能全報得,直須頂戴繞彌山。”該詩又見于S.373号,題“皇帝癸未年膺運滅梁再興迎太後七言詩”,《索引》考定為後唐莊宗李存勗詩,并雲:“按《全唐文》一零四唐莊宗《親至懷州奉迎太後敕》,略謂天下已定,理應到汾州親迎太後,不得已隻到懷州迎接,是知迎太後詩,即為此時作品。”李存勗同光元年至四年(923-926)在位,李正宇據此推定上揭《詞句摘抄》為“後唐同光年代”抄本,當是。文中另有“瓜州刺史慕容歸盈”,如上文所說,“慕容歸盈”在曹仁貴重建歸義軍後出任瓜州刺史(約在公元914至919年間),直至後晉天福五年(940),長達二十馀年,時段亦大體吻合。
P.3270号載《兒郎偉》五首,其中第五首有雲:“河西是漢家舊地,中隘猃狁安居。數年閉塞東路,恰似小水之魚。今遇明王利化,再開河隴道衢。太保神威發憤,遂便點緝兵衣。略點精兵十萬,各各盡擐鐵衣。直至甘州城下,回鹘藏舉無知。走入樓上乞命,逆者入火墳(燌)屍。大段披發投告,放命安于城除(池)。已後勿愁東路,便是舜日堯時。”其中的“太保”,榮新江以為是指後唐莊宗時任河西歸義軍節度使的曹議金,其以太保見稱在公元925年至928年間,所述出兵攻打甘州回鹘則在同光二年(924)秋冬和同光三年初,其說可從。據此,本卷應為曹議金打敗甘州回鹘後,且仍稱太保時所作,即在公元925年至928年之間。
第二節 據書法斷代
敦煌寫本跨越四世紀末至十一世紀初六百馀年,是漢字字體由隸變楷完成的階段,篆、隸、楷、行、草諸體皆備,形式各異,風格多樣。對此,本書第四章《敦煌文獻的字體》已有詳盡的讨論,可以參觀。約略言之,六朝時期是隸書轉變為楷書的過渡階段,不少這一時期的敦煌寫本尚帶有濃重的隸意;隋代及唐初,楷書已趨成熟,但部分敦煌寫本仍存有隸筆;吐蕃及歸義軍以後,則成為楷書的一統天下,這一時期的寫本約占敦煌文獻總數的85%以上。故由敦煌寫本的書法,亦可大緻推斷其書寫的年代。林聰明認為:“凡以隸書抄寫者,大抵可先設定為五至六世紀的寫本;以隸筆楷體抄寫的碑體,大抵為北朝寫本;至若全以正楷抄寫者,大抵為隋唐之後的寫本。”庶幾近是。不過,敦煌寫本的抄手含括官吏、平民、信徒、經生、學童等各色人等,抄寫目的各異,水平參差不齊,加上書法是一種模仿性很強的藝術,字體和書寫風格的時代性隻是相對而言的。所以書法不能作為推斷寫本年代的唯一依據,而宜輔以其他佐證材料,才能得出較為可靠的結論。
同一個人的書寫風格在相近的時段内往往是比較接近的,所以人們通常也把書法接近與否作為判斷同一寫本内不同内容文獻抄寫時代的依據。如北500(鹹59)号背有“開元寺寺戶張僧奴等請便麥牒并判”、“安國寺寺戶氾奉世等請便麥牒并判”、“靈修寺寺戶團頭劉進國等請便麥牒并判”、“金光明寺寺戶團頭史太平等請便麥牒并判”等牒文若幹種,牒文末皆署“醜年二月”。根據“醜年”的紀年,可以斷定當屬沙州吐蕃時期文書,但吐蕃時期的“醜年”有公元797、809、821、833、845年共五年,那麼上述“醜年”屬哪一年呢?考同卷之前有“龍興寺寺戶團頭李庭秀等請便麥牒并判”,牒文末署“辛醜年二月”,該牒文與前揭“醜年”的牒文字體、款式相同,且牒文後皆附有“正勤”的判辭,可見撰作時間應該比較接近,據此推斷,“醜年”應即“辛醜年”,而吐蕃管轄沙州時期辛醜年隻有一個,即公元821年,那麼前揭“醜年”可能也就是公元821年。
不同卷号的文獻,如果可以确定有出于同一抄手的寫本,其撰作或抄寫時代往往也就可以迎刃而解。如S.5937号有“庚子年十二月廿二日都師願通沿常住破曆”(原卷首題),其中的“庚子年”《索引》、《敦煌寶藏》、《英藏》皆無說,《唐錄》第3輯疑為公元940年。考卷中有“
”、“
”形簽字(圖18-1,簽字圖中用虛線圈出,下同),其中的“”形簽字唐耕耦指出又見于P.3997号《庚子年至辛醜年報恩寺寺主法淨領得布褐曆》(圖18-2)、P.4697号《辛醜年報恩寺粟酒破用曆》(圖18-3)、S.5048号背《庚子年二月至四月麸破曆》(圖18-4)、S.4702号《丙申年十二月九日報恩寺常住黃麻案》(圖18-5),“”形簽字又見于P.3997号《庚子年至辛醜年報恩寺寺主法淨領得布褐曆》(圖18-2);這些寫本其他一些字的寫法很接近,如“
”字多寫作“
”形,“廿”字多寫作“
”形,等等;而且它們的行款也比較接近。據此,我們就可以推斷這些寫本應皆為報恩寺之物,抄寫年份是相同或相近的。金滢坤把其中的“庚子年”定作公元1000年,相應的“丙申”年定作公元996年,“辛醜”年定作公元1001年,可從。
第三節 據字形斷代
漢字具有時代性,往往因時而異。時代的發展,政權的更替,物質文化生活的改變或提高,往往會在語言文字上留下深深的痕迹。這種痕迹在避諱字、武周新字及俗字上表現得尤為明顯,所以也可作為敦煌寫本斷代的重要參考。
一、避諱字
改避帝王名諱是古書中的常見現象。敦煌文獻上起魏晉,下迄宋初,前後跨越六百多年,其中隋唐之前抄寫的文獻數量不多,總體上表現出不避諱的特點;唐五代抄寫的文獻是敦煌文獻的主體,其中唐代前期敦煌寫本避諱的現象比較普遍;吐蕃占領敦煌(約786年)以後,敦煌與唐中央王朝的聯系被切斷,避諱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土壤,這一時期的敦煌寫本雖也有避諱字形,但不過是原有書寫習慣的存沿;繼之的歸義軍政權名義上效忠于中央王朝,但實為獨立王國,故避諱情況與陷蕃階段略同。所以敦煌寫本的避諱現象主要涉及唐世祖至唐玄宗等少數幾個皇帝的名諱,避諱方法則以缺筆、改形、換字為主。根據敦煌寫本避諱的上述特點,我們就可以對一些寫本的創作或抄寫時代作出大緻推斷。例如:
S.2144号《韓擒虎話本》,較早時論者多把本篇定作“唐話本”,以為撰作于唐五代時期;後來韓建瓴根據文中的“殿頭高品”等官爵名号北宋初葉始置,因改定作“宋話本”。韓氏又雲:唐人避高祖李虎諱,前人名有同之者,或改稱其字,或删去所犯之字,或以“獸”、“豹”、“熊”等獸名代之,而本篇韓擒虎名凡62見,均直書作“韓衾虎”或“衾虎”,不避唐諱,足以見本篇之作遠在唐以後,是宋話本。按:“虎”字原卷作本形,或作“
”(乃“虎”的隸變俗體),确不避唐諱。但何以“擒虎”的“擒”皆作“衾”,韓氏卻未作說明。其實底卷“擒虎”作“衾虎”,恐與避唐諱有關。唐高祖名虎,韓擒虎竟然要擒“虎”,“擒”字自然是不能用的,故改而作“衾”。《北史》本傳“韓擒虎”作“韓禽”,雲“本名禽武”,改“擒”作“禽”,當亦與避“虎”字諱有關,可以比勘。又原卷雲:“臣願請軍,尅日活搇(擒)陳王進上。”又:“将士亦(一)見,當下搇(擒)将,把在将軍馬前。”前一例“搇”字原卷初作“擒”,又塗去而改書作“搇”。“搇”當是“擒”受“衾虎”的“衾”這個避諱借音字的影響而産生的後起形聲字,可參。如果這一推斷可信,則本篇必然在唐代就已經初步成形,至于“韓衾虎”的“虎”字反而不改避,并出現若幹宋代的官爵名号,或許與本篇最終的寫定時間已到宋初有關。
S.5478号為行書《文心雕龍》殘卷。對該卷的書寫時間,頗見歧異。如趙萬裡認為“卷中淵字、世字、民字,均阙筆,筆勢遒勁,蓋出中唐學士大夫所書”。姜亮夫據趙說把具體時間推定為唐宣宗大中七年(853)。日本學者鈴木虎雄則認為“蓋系唐末鈔本”。林其锬、陳鳳金複又以為很可能出于初唐人手。林、陳二位雲:
今察此卷,“淵”、“世”、“民”皆缺避,而“忠”(唐高宗太子諱忠)、“弘”(高宗太子諱弘)、“照”(武後諱瞾)、“顯”(中宗諱顯)、“豫”(代宗諱豫),均不避。《頌贊第九》有“仲治流别”,“治”唐寫本作“冶”。楊明照校雲:“冶”乃“治”之誤。可見,高宗李治諱,亦不改避。“旦”(睿宗諱旦)作“”,史諱有改作“明”而無作“”之例。從以上事實推斷,此卷書寫時間至遲當不晚于開、天之世,有很大可能殆出初唐人手。因此,姜氏、鈴木氏之斷,恐未的确。
今按:本卷“淵”、“世”、“民”等字缺筆,“民”字亦有改作“人”的,其為避唐高祖、太宗諱殆可無疑。“仲治”作“仲冶”,曆史上确未見“治”避諱缺筆作“冶”的記載。高宗太子李忠、李弘等人因為最終并未登上皇帝的寶座,故後來不避諱亦在情理之中。唐武後諱瞾,除武後當政時期外,後世一般不避諱。“顯”字該卷皆作“
”形,似乎也無避諱改字的迹象。中宗後繼位者依次為睿宗旦、玄宗隆基、肅宗亨、代宗豫、德宗适、順宗誦、憲宗純、穆宗恒,等等,其中“隆”、“豫”、“誦”、“恒”等字寫本即如此作,顯然不避諱;“純”字卷中數見,皆作“
”形,可能亦與避諱無關;“基”、“亨”、“适”等字未見。這裡值得讨論的是“”字。該卷“旦”字寫作“”(見《頌贊》第九),而且“旦”旁亦皆寫作“”,如“但”“怛”“暨”所從的“旦”都寫作“”(分别見《正緯第四》、《哀吊第十三》、《明詩第六》,“暨”字凡七見,下部皆作“”),沒有例外。甚至連與“旦”相近的偏旁也寫作“”,如《辨騷第五》:“蟬蛻穢濁之中,浮遊塵埃之外,皭然
而不缁。”“”為“涅”字,其右半寫作“”形。這種現象該怎樣來解釋呢?我們認為最大的可能就是避睿宗諱缺筆。P.3592、2823号唐明皇撰《道德真經疏》王重民叙錄雲:“卷中淵、民、治等諱字,其在經文,必缺末筆,若在疏内,則以諱避之字代之。……然則唐人避諱之例,舊文則缺筆,撰述則采用代字,斯其例矣。”可見繕寫古書避諱缺筆,唐代中後期實已成為通例。那麼睿宗諱“旦”字有沒有缺筆改避的實例呢?且看宋人葉夢得《石林燕語》卷八的一段記載:“時暨自阙下一畫,蘇複言字下當從‘旦’。此唐避代宗諱,流落遂誤弗改耳。”文中所說的“代宗”當是“睿宗”之誤。北宋暨陶自書名字“暨”字自阙下一橫畫,蘇頌認為系沿襲唐代避睿宗諱的寫法,可證“旦”字唐代避諱缺筆是有案可稽的。前揭《文心雕龍》寫本“旦”字或“旦”旁寫作“”,當是“旦”字避諱缺筆的又一種寫法。因為“旦”字如果缺末筆,則與“日”字相混無别,那麼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省去“日”旁的中間一橫。相應地,“旦”旁避諱缺筆也可寫作“”了。清周廣業《經史避名彙考》卷十帝王類唐睿宗下雲:“唐經典碑帖于旦及但、坦、景、影、暨、亶、宣等字皆‘日’字缺中一畫。”其說是也。“旦”字或“旦”旁避諱缺筆寫作“”,在唐代中後期的敦煌寫本中經見。這樣看來,前揭《文心雕龍》寫本避唐睿宗諱可以無疑,應定作唐睿宗朝或其後抄本,而從卷中唐睿宗朝前後的諱字“治”“顯”“隆”“豫”“恒”等字不缺避,相反“旦”字或“旦”旁無一例外缺筆的情況來看,尤以睿宗朝書寫的可能性為大。
避諱字的使用與否是推斷敦煌寫本抄寫時代的重要依據。但具體操作時必須注意以下兩點:
1.敦煌寫本避諱總體偏寬。敦煌地處邊陲,天高皇帝遠,走馬燈似的地方割據政權與中央王朝的關系若接若離,加上大多數抄手的文化水平不高,不娴于禮,因而寫本中的避諱情況總體偏寬,諱字臨文書寫時避或不避執行起來往往并不嚴格。如P.3605、3615号《古文尚書傳》殘卷,王重民《敦煌古籍叙錄》雲:“兩卷筆迹相同,治字并不缺筆,則原為一書,唐高宗以前寫本也。”又P.3469、3169号《古文尚書傳》殘卷,《敦煌古籍叙錄》雲:驗其筆迹,二卷同,蓋原為一書斷裂者,“治字并缺筆,則尚是天寶未改字以前寫本”。其實這四号筆迹行款全同,乃一卷之撕裂者,應予綴合。進而覆按上揭寫本原卷,其中P.3605号“治”字凡三見,二處缺末筆(作“
”形),一處不缺(作“
”形),又“民”字一見,不缺避(作“
”形);P.3615号,“治”字凡五見,均缺末筆,又“民”字一見,不缺避;P.3469号,無“民”字,亦無“治”字;P.3169号,“治”字凡九見,八處缺末筆,一處不缺,無“民”字。從絕大多數“治”字缺避的情況判斷,原卷必定是唐高宗朝以後寫本(包括高宗朝)。至于個别“治”字不缺避,“民”字不缺避,這是抄手對諱例執行不嚴的結果,不能據以認定抄手不避唐諱。《敦煌古籍叙錄》對上述數号諱字的描述多與事實不符,據“治”字缺筆與否進而把它們分别定為不同時期的寫本更是不妥。類似據個别諱字避與不避推斷敦煌寫本年代的情況在以往的敦煌學論著中極為普遍,有必要加以檢讨并引起我們的警惕。
2.避諱字具有承沿性。避諱字既經行用,為大衆所認同,遂成為普通字庫的一分子,後來即便改朝換代,避諱的作用不再,但俚俗“遂誤弗改”,仍會繼續在社會上流傳。而且後人抄寫、翻刻前代寫本刻本,也存在照抄照刻底本諱改字或缺筆字而未加回改的情況。如“
(葉)”、“
(牒)”、“洩(洩)”都是唐代避太宗李世民諱的改形字,但後來約定俗成,成為普通異體字,所以即便宋代以後的寫本、刻本中這些字仍經常可以看到。所以避諱字通常隻能推定寫本抄寫時間的上限。
二、武周新字
唐武後載初元年(689)正月,武則天頒布新字十二個:
(天)、埊(地)、
(日)、
(月)、
(年)、○(星)、
(正)、
(君)、
(臣)、
(載)、
(初)、
(照);繼之,又陸續頒布
(授)、
(證)、
(聖)、圀(國)、
(人)、
(月)六字,通行全國。神龍元年(705),唐中宗複國,武周新字也随之退出流通領域。
由于武周新字主要使用于武後當政這一特定的曆史時期,所以武周新字的使用情況,也是敦煌文獻斷代的重要依據之一。一般來說,如果寫本中出現武周新字,則其抄寫年代當不早于武後時期。據初步調查,敦煌文獻有武周新字的寫本大約有500号左右,這些寫本的抄寫時間應皆在武後當政以後。但同避諱字一樣,武周新字也有後來沿襲承用的問題,所以這些寫本僅一半左右确出于武後時期,其馀系武周之後所抄。如P.2187号《破魔變文》有“為灌頂之
師”句,“”乃“圀”字手寫之變。據卷末題記,該卷的抄寫時間為後晉“天福九年(944)”。宋範成大《桂海虞衡志·雜志》“俗字”條雲:“邊遠俗陋,牒訴券約專用土俗書,桂林諸邑皆然。……大理國間有文書至南邊,及商人持其國佛經題識,猶有用‘圀’字者。圀,武後所作國字也。”是宋代邊鄙之地猶或沿用“圀”字也。所以據武周新字隻能推斷敦煌寫本撰作或抄寫年代的上限,至其确切年代,則需參考其他因素酌定。
三、俗字
俗字有時代性。每一個漢字都有它自己産生、演變或消亡的曆史蹤迹,俗字亦不例外。敦煌寫本主要抄寫于六朝以迄晚唐五代,這一時期是漢字俗體泛濫的高峰,許多俗字都是這一時期産生的。俗字的這種時代特征可以給我們提供寫本書寫年代方面的許多重要信息。如
(憂)、甦(蘇)、
(雙)、
(蠶)、
(聖)、覔(覓)、斈(學)等等都是北朝産生的俗字,如果寫本中有這類俗字,那麼其書寫年代很可能在北朝以後。又如敦煌俗字“模”或寫作“桙”,聲旁易“莫”為“牟”,“模”為《廣韻》模韻字,“牟”為尤韻字,上古音分隸魚部和幽部,讀音頗不一緻,但中古音尤韻唇音字讀如虞、模二韻,“牟”字的讀音與“模”接近,故“模”俗書得以改換聲旁作“桙”。據此,假如敦煌寫本中有“桙(模)”這一類改換聲旁的俗字,則其書寫的大緻年代當在唐代前後。又如下面的例子:
P.3062号《千字文》,首尾俱缺,抄寫時間不詳。按文中有“恬筆綸(倫)紙”句,其中的“筆”字原卷如此(圖18-6),S.3835、5592号同,S.5454号、P.3108、3416号等卷作“筆”。考“筆”字作“筆”較早見于唐代文獻。如S.388号《正名要錄》“字形雖别,音義是同,古而典者居上,今而要者居下”類:筆筆。唐釋慧琳《音義》卷八九《高僧傳》第二卷音義:“操筆,下悲密反,郭注《爾雅》雲蜀人呼筆為不律,《史記》雲蒙恬造筆,《說文》從竹、聿聲。傳文從毛作筆,非也。”五代釋可洪《新集藏經音義随函錄》第貳拾冊《舍利弗阿毗昙論》第一卷音義:“筆受,上彼密反,正作筆。”又P.2638号唐孫愐《唐韻序》前載陸法言《切韻序》:“法言即燭下握筆,略記綱紀;博問英辯,殆得精華。”其中的“筆”字P.4879 P.2019号、P.4871号同,S.2055号、P.2017号《切韻箋注》及《王二》、《廣韻》皆作“筆”。S.6836号《葉淨能小說》:“淨能遂取筆書一道黑符,吹向空中,化為着黑衣神人,疾速如雲,即到嶽神廟前。”據這些資料,可以推知“筆”大約是唐代産生的“筆”的會意俗字;《正名要錄》以“筆”為“古而典者”,“筆”為“今而要者”,恐為颠倒。前揭《千字文》寫本“筆”字作“筆”,則其抄寫時間亦必在唐代以後。
依據字形考察寫本的書寫年代必須事先對有關漢字産生、嬗變、消亡的蹤迹有全面的了解,但要做到這一點并不容易。如Ф.317A刻本佛經殘葉,首尾皆殘,僅存26行,行17字,無題,《俄藏》拟題“刻本佛經”。按此系後秦佛陀耶舍共竺佛念譯《佛說長阿含經》卷五殘葉,字句全同,應據改題。又府憲展雲:“文中‘涅槃’均作‘涅盤’,此在敦煌民間文書中偶見,但黑水城文獻的刻本中則常見,如:宋丹州刻本TK140《金剛般若經抄卷第五》首句‘菩提涅盤而為兩頭’。故此件疑為黑水城文獻。”按《說文·木部》:槃,籀文從皿作盤。“盤”“槃”本古異體字,故“涅槃”古亦寫作“涅盤”(“涅槃”本梵語譯音字,故作“槃”作“盤”本與字義無關)。如P.3919A首題“大般涅盤經佛母品”,末題“大般涅槃經佛母品一卷”。又P.3727号《付法藏傳》:“佛以正法告大迦葉,如是展轉,乃至于我。我将涅盤,用付于汝。汝當于後流布世間。”P.2212号《佛說楞伽經禅門悉昙章》:“生死涅盤不合渡,愛河逆上不留住。”S.4583号背《悉昙頌》:“四維上下不可度,住寂涅盤同開覺。”S.4634号背《大乘五更轉》:“善惡不思由不念,無念無思是涅盤。”P.3833号《王梵志詩·玉髓長生術》:“俱傷生死苦,誰免涅盤因。”S.2614号《大目乾連冥間救母變文》:“阿你個罪人不可說,累劫受罪度恒沙,從佛涅盤仍未出。”P.2122号《佛說阿彌陀經講經文》:“雖即雙林入涅槃,長在世間行教化。”後例“涅槃”P.3210号作“涅盤”。皆其例。可見“涅槃”作“涅盤”敦煌寫本習見,初非敦煌民間文書所偶見。如果僅憑“涅槃”作“涅盤”,便懷疑上揭刻本殘葉為黑水城文獻,其結論就會出現偏差。所以據字形考察寫本的書寫年代應該慎重。如果可能,當結合紙張、書法等項作綜合考察,以期能得出更為準确的結論。
第四節 據紙質和形制斷代
鄧廣銘先生認為,可以“根據其形制(紙幅尺寸、界格情況、紙張性質等)和紋飾(文字式樣、書寫體制、裝潢樣式等),從其外形上加以分期”,考定敦煌寫本的年代。
敦煌文獻以紙張為其主要書寫材料。由于時代和産地的不同,紙質亦不盡相同。一般而言,六朝至唐代前期,敦煌寫本用紙大多來源于中原,質薄而細密,平滑柔美,多加染潢;吐蕃占領敦煌以後,與中原的聯系中斷,當時用紙以本地造的土紙為主,硬厚而粗糙,質地低劣,色偏白,或偏土黃色。根據不同時期用紙方面的特點,我們就有可能給敦煌寫本的書寫年代作粗略的劃分。但由于紙張的緊缺,後來人們也經常利用業已廢棄的寫本的背面來抄寫,所以完全根據紙質來斷代是不可取的。而且由于敦煌寫本分藏于世界各地,研究者無法一一目睹原卷,而通常隻能根據影印本來推測。所以根據紙質來斷代在事實上也存在困難。
敦煌佛教寫經用紙以26×48厘米最為常見,官府文書用紙則一般是30×45厘米。每紙上下畫界欄,中間相距18-19厘米;一紙分作20至31行不等,南北朝時期标準的寫經是25行,隋唐時期則為28行;每行抄12字至34字不等,标準的佛教寫經一般17字,但也有多至34字的細字寫經,儒家和道教文獻正文一行寫12至16字,注文則用小字雙行。這些形制方面的特征也可作為敦煌寫本斷代的參考。不過由于受紙張大小、抄寫内容及抄手個人習慣等因素的影響,不同時期敦煌寫本的行款并無絕對明确的時代界限,加上後世仿抄情況時有所見,所以寫本行款隻能作為斷代的輔助因素,而不可作為唯一的依據。
除了上述方法以外,陳國燦還提出過依據文書出土背景判斷、依據特定時期的特殊用詞判斷、依據文書正背面關系判斷等寫本斷代方法,亦屬經驗之談,可供我們斷代時參考。
第五節 馀 論
上面我們從内容、書法、字形、紙質和形制等不同角度讨論了敦煌寫本斷代的方法,但由于有的寫本殘缺過甚,可供判斷的信息不多,加上學術素養及讨論問題視角的差異,不同的研究者會對同一寫卷作出不同的斷代,甚至同一研究者對同一寫卷的時代也會作出不同的判斷。如北敦10008号,殘片,存有文字的僅3行,每行存底部3-4字。原卷缺題,《國圖》拟題《天地八陽神咒經》,并稱其為9-10世紀歸義軍時期寫本。又北敦11581号,1紙,首全尾殘,存20行,行17字,前16行下殘,首題“佛說天地八陽神咒經”,《國圖》叙錄稱其為8-9世紀吐蕃統治時期寫本。其實前者是從後者掉落下來的殘片,如圖18-7所示,二者可以完全綴合,銜接處密合無間。既然二号乃一卷之撕裂,則《國圖》叙錄稱北敦10008号為9-10世紀歸義軍時期寫本,而北敦11581号卻又為8-9世紀吐蕃統治時期寫本,顯然都是靠不住的。
又如北敦10189号、北敦10296号殘片,如圖18-8、17-9所示,皆僅存7殘行,每行存底部1-3字,《國圖》拟題《天地八陽神咒經》,并稱前者為7-8世紀寫本,後者為9-10世紀歸義軍時期寫本。又北敦9181号,亦系《天地八陽神咒經》殘卷,首尾皆殘,存54行,每行下部殘缺1-7字不等,《國圖》叙錄稱其為9-10世紀歸義軍時期寫本。其實前二号系從後者破損處脫落的殘片,如圖18-10所示,三号綴合後,北敦10296号與北敦9181号銜接處原本分屬二号的“佛”、“人”、“盡”三字合二而一,北敦10189号與北敦9181号銜接處原本分屬二号的“盡”、“讀”、“多”、“說”四字合二而一,密合無間,其為同一寫卷之撕裂可以無疑。而《國圖》叙錄稱北敦9181号與北敦10296号為9-10世紀歸義軍時期寫本,北敦10189号卻又為7-8世紀寫本,兩者之間差了幾百年,顯然是有問題的。
由此可見,敦煌殘卷或殘片的斷代較之相對完整的文本難度更大,出現判斷失誤的可能性也更大。如果可能,我們應該在對業已刊布的敦煌寫卷作全面普查的基礎上,比較歸納,把相關的寫卷類聚在一起,并進而把原本屬于同一寫卷的殘卷或殘片綴合在一起,這樣我們才有可能得到關于此一寫卷更為系統完整的信息,對寫卷的時代作出更為客觀準确的判斷。
另外還應注意的是,根據書法、字形、紙質和形制等因素斷代時,必須考慮到有的卷子是配補而成的,未必出于一時,也未必出于一人。如S.4000号《佛說智慧海藏經》卷下題記雲:“大唐寶應元年六月廿九日,中京延興寺沙門常會因受請往此敦煌城西塞亭供養,忽遇此經,無頭,名目不全。遂将至宋渠東支白佛圖,别得上卷,合成一部。恐後人不曉,故于尾末書記,示不思議之事合會。”常會把《佛說智慧海藏經》下卷與後來“别得”的上卷“合成一部”,這個上下卷應該就不是出于一人之手。類似的情況在敦煌佛經寫本中其實并不罕見。對這種不是出于一時一人的“合成”本,我們自應區别對待,分别斷代,而不可強行比附,牽合為一。
文章來源:《敦煌寫本文獻學》第614-643,甘肅教育出版社,2013年12月版。
限于篇幅,注釋及參考文獻皆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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