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鄧雯婷)張先生在小區買了固定停車位,但停車時總會生氣,不是因為他車技不好,而是因為隔壁車位的女鄰居明明買的小車位卻停放了超長的車輛,他們為此鬧上法庭。近日,南京市栖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小區停車場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張先生是案涉小區地下車庫 1 号标準車位産權人,車位建築面積 13.34 平方米。被告李女士、趙女士分别是 2、3 号微型車位産權人,車位建築面積 9.23 平方米。
張先生認為,李女士、趙女士購買的是微型車位,卻停放超長車輛,車身超過車位線,導緻自己出行不便,存在安全隐患。請求法院判決李女士、趙女士停止侵占公共道路,排除防害。
承辦法官朱悅前往小區實地勘測,發現 1 号車位位于 2、3 号車位斜對面,2、3 号車位的限位器已被拆除,李女士、趙女士所停放的車輛在車尾部抵近牆面的情況下,兩輛車的車頭部分仍超出 2、3 号車位畫線的專有面積且超過地下車庫道路通行黃線。
法院認為,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張先生提交的自駕車輛進入車位的視頻顯示其在 1 号車位停放車輛時既無超出專有面積也無其他違規之處,2、3 号車位所停車輛對其停放車輛有較大影響。李女士、趙女士在購買車位時明知其購買的是微型車位,應知曉該車位是難以停放超長車輛,在拆除車位的限位器後仍無法消除對張先生停放車輛的影響,因此被告李女士、趙女士應排除對原告張先生名下 1 号車位的妨害。
朱悅告訴記者,随着汽車數量的急劇增長," 買車容易停車難 " 逐漸成為困擾很多人的難題,于是一些小區充分利用地下邊角區域,設計了規格小于标準車位的微型車位。微型車位的使用空間有一定标準和應用範圍,如果影響到隔壁正常尺寸車位的車主,那就侵害了相鄰權,需要承擔排除妨害的法律責任。(法院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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