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期限,根據《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法律依據】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确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将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登記機構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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