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相對于諾成合同而言的一種合同類型,其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緻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通常認為,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與代物清償協議是典型的實踐合同。
如《擔保法》第90條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19條的規定,可以視為承認了定金合同為實踐合同。
《合同法》第21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6條、第28條、第29條對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做了相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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