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尚未注冊成功的商标,可以提出異議。
根據《商标法》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内,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規定的,或者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标注冊證,并予公告。
2、已經注冊成功的商标,可以申請無效宣告。
根據《商标法》第四十四條,已經注冊的商标,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标局宣告該注冊商标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标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标無效。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冊商标無效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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