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時間的規定有: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幹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後,移送材料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在三日以内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至遲應當在十日以内作出決定。案情重大、疑難、複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在三十日以内決定是否立案。情況特殊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十日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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