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産清算的程序如下:
1、通知、公告債權人。清算組成立後10日内通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2、申報債權。債權人應當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清算組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報債權。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個别債權人清償債務。
3、編制資産負債表和财産清單。清算組在分别編制資産負債表和财産清單後,發現公司财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将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并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産。
4、登報公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86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其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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