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的租賃期限是,不能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租賃期限的部分,是無效的。但是承租人可以提出續租的請求,續租的最長期限也是不能超過二十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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