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第12條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按此規定,按份保證的每個保證人在承擔自己的保證責任份額後,也隻能就其清償的債務份額向主債務人追償。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