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到期,申請人應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一般為公安派出所)辦理換領手續,具體辦理手續是:
1、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2、工作人員校驗戶口簿(采集人像信息)和審閱《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3、繳納證件工本費用并領取辦理回執;
4、收到領取通知或者辦理身份證60個工作日後,攜帶辦理回執到辦理地點領取身份證。
【法律依據】
《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内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适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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