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話等級證書是長期有效的。普通話證沒有明确的有效期及限制條件: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6号)《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中沒有有效期的規定。這是教育部關于普通話水平測試的最新規定。即在2003年6月15日之前取得的普通話等級證書仍然執行5年有效期,2003年6月15日之後取得的普通話等級證書則無時限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二條規定,買賣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可以處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拘留,并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嚴重的涉嫌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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