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網上圖片侵權被侵權人損失額不能确定的,法院依被侵權人的請求,可以根據侵害情節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确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币5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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