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時,人民法院對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應予受理。
(2)當事人就非道路上發生的與車輛、行人有關的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作出緊急使用單位或者個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指定預付傷者醫療費、處理屍體的決定,當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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