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地原則又稱“屬地主義”、“屬地主義原則”。以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收益、所得或一般财産價值來源地或存在地為标準确定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範圍的一項原則。
《屬地原則》包括以下兩項主要内容:
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内,是指我國國境以内的全部空間區域,具體包括:領陸、領水、領空。
同時,根據國際條約和慣例,以下兩部分屬于我國領土的延伸:我國的船舶、飛機或其他航空器;我國駐外使領館。除此之外,根據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在時間或地點方面存在跨越國界等情況,我國《刑法》又進一步明确了屬地管轄的具體标準。我國刑法第6條第3款規定:“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内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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