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們國家國務院的勞動法保護規定,哺乳期應為一年時間算起,即是從嬰生出生之日算起,到滿一周歲。
對于哺乳假期對我們國家規定的是為九十天的産假,但是有些地方為了獎勵晚婚晚育或者是其它一些規定的話,産假的期限會有所區别,産假的長短會因為各地的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内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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