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審議形成轉讓決議;2是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對資産轉讓事項的決定和批準;3清産核資及财務審計4必須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5公告6選擇受讓方7簽訂合同8審批備案9産權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資産法》第五十三條
國有資産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轉讓全部國有資産的,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資産緻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十四條
國有資産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産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産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征集受讓方;征集産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采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轉讓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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