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原則是在證券業務活動中,證券商自己管理自已行為的準則。在美國及其他一些國家中,強調證券商的自我管理,認為自我管理比高高在上的主管當局的管理更有效,在心理上可對證券業減少威脅,增加榮譽感,在某些法律不能達到的地方更為有效。
自律原則的實現一般靠同業協會組織,如證券商協會、投資銀行家協會、證券交易所會員公會、投資公司協會、共同基金組織者協會,投資顧問協會、地産股票發行人協會及選擇權證券商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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