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是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的,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企業不簽勞動合同将承擔如下法律風險:
1、未簽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未簽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
5、未簽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
法律規定隻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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