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試聽資料是能夠作為法庭證據的,因此錄音是能夠作為法庭證據,但是成為證據的不一定能有證明力,證明力是一種結果和作用,錄音證據必須要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才能夠有證明力。錄音材料的來源不能夠是綁架或者是脅迫對方陳述的,隻要在錄音期間沒有違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話就是合法的,而且錄音證據應當是真實存在的并且與案件有關系。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1、當事人的陳述;2、書證;3、物證;4、視聽資料;5、電子數據;6、證人證言;7、鑒定意見;8、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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