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幫助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時間上看,一方生活困難必須是離婚時已經存在的困難,而不是離婚後任何時候所發生的困難都可以要求幫助;
(二)從經濟條件上看,受幫助的一方有生活困難。“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财産和離婚時分得的财産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三)從另一方的經濟能力來看,提供幫助的一方應有負擔能力。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财産中給予适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