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進行先行拘留的,需要出示拘留證。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拘留證。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捺指印,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注明。緊急情況下,對于符合本規定第一百二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将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後立即審查,辦理法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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