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最小的行政單位是村一級的村民委員會。 簡稱村委會。
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組成:村民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到三人和委員若幹人組成。
待遇:村委會成員不屬于國家幹部,屬于地方自治機構,不能由政府财政支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